固定电话服务协议
为保护客户的通信权利,维护通信公司合法的经营权,双方本着自愿、平等的原则,达成协议如下: 一、 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(一) 客户的权利和义务 1、 依法使用电信业务的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。 2、 有权自主选择使用通信公司依法开办的固定电话通信业务。 3、 有对通信公司执行的收费项目和资费标准的知晓权。 4、 应当在约定的时限内(每月的26日至次月25日)缴纳通信费用。 5、 使用"先装机后收费"业务的用户应自电话开通后,在规定的期限内携身份证到各通信营业厅办理缴费(工料费、手续费等一次性费用)手续,在缴费之前暂只开通市话功能。 6、 登记办理固定电话业务须提供真实、无误的客户资料,并对客户的资料的准确性、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。 7、 客户名称、结算方式发生变更时,应在一周内办理变更确认手续,因未按时办理变更手续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。 8、 使用的用户终端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取得进网许可证。 9、 使用电信网络传输的信息内容及其后果由客户负责。 10、 配合通信公司实施的固定电话服务变更。 二、 通信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1、 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信资费标准收取各项费用,并保留在国家规定的资费政策范围内调整资费的权利。 2、 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向客户提供固定电话服务,并在营业场所公布各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。 3、 免费向客户提供火警(119)、匪警(110)、医疗急救(120)、交通事故报警(122)等紧急电话的接入服务。 4、 应客户要求免费向客户提供长途话费详细清单查询。 5、 根据国家关于电话交换技术规范书、国家计委和信息产业部对电信计费的有关规定,固定网本地电话不提供详细话单。 6、 客户对交纳的通信费用有异议的,通信公司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协助查找原因。 7、 客户逾期不缴纳通信费用的,通信公司有权要求补交通信费用,并按照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;对超过收费约定期限30日仍不缴纳通信费用的,通信公司可以暂停向其提供服务,并依法追缴欠费和违约金。 8、 客户因欠费暂停服务60日内仍未补缴通信费用和违约金的,通信公司可以终止提供服务,原电话号线不再保留,并依法追缴欠费和违约金。 9、 因电信业务发展需要更改用户电话号码的,应当至少提前10日告知用户改号时间和更改后的电话号码,号码更改后,至少在20日内连续播放改号提示音。 10、 客户因欠费停话的,在规定的时间内结清欠费和违约金后,24小时内恢复通话。 11、 为建立与客户的沟通渠道,改善服务工作,通信公司可以使用本协议提供的客户资料。 三、 协议的终止与解除 (一) 客户在结清所有通信费用后方可办理拆机或过户手续,本服务协议终止。 (二)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通信公司暂停向客户提供本协议规定的部分或全部服务: 1、 客户提供的资料被发现为不真实的; 2、 客户私自移机(室内移机除外)、转让电话租用权或擅自改变电话使用性质的; 3、 超过收费约定期限30日以上90日以内未缴纳通信费用的; 4、 客户登记使用2部及2部以上固定电话,其中一部电话的通信费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缴纳,通信公司将暂停或终止向其提供的所有服务; 5、 有确切证据证明客户:经营情况严重恶化,转移财产、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,丧失商业信誉或者可能丧失支付能力的其它情形。 (三) 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通信公司可以拆机并解除本协议,并依法追缴各项通信费用和违约金: 1、 利用固定电话进行非法电信业务经营的: 2、 逾期90日以上未缴纳通信费用的; 3、 使用"先装机后收费"业务的用户逾期未缴纳工料费、手续费等一次性费用的; 4、 以保证金、担保人、抵押金等方式取得租赁权或使用权的客户,违反保证条款或担保人撤销保证的; 5、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。 三、 争议解决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,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,协商解决。协商不成时,双方均可依法采取诉讼途径解决。 四、 附则 (一) 登记单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,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 (二) 签订本协议后,双方经协商签订的其他补充协议,均为本协议的附件,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。 (三) 客户与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签订的涉及固定电话租用权的协议,对通信公司概不发生效力。 (四) 如国家或通信公司上级企业发布新规定,导致本协议内容变更的,双方均同意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本协议。